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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保護
建造工程建議書的處理程序
1. 呈交建議書
根據有關法例、PNAP APP-24、PNRC 14、DEVB TC (W) No. 1/2019、掘路許可證、批地∕牌照的工程∕特別條款,私營機構、公共設施經營者、公營公司及政府部門均須向港鐵公司的鐵路保護及土地測量組呈交建造工程建議書,以便審閱及達成協議。
2. 建造工程建議書的評估
高級鐵路保護工程師會:
- 評估工程對鐵路結構∕裝置的影響
- 就建造方法提出意見並達成協議
- 訂明預防措施及監測要求
- 按需要整理並傳達港鐵公司其他部門的意見。
3. 工程開始前
私營機構、公共設施經營者、公營公司、政府部門、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或承建商須:
- 知會鐵路保護及土地測量組
- 確定鐵路結構∕裝置在工程開始前的狀況
- 聯手測量鐵路結構∕裝置
- 編訂監測時間表
- 建立緊急溝通渠道
- 與高級鐵路保護工程師舉行會議
4. 建造期間
私營機構、公共設施經營者、公營公司、政府部門、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或承建商須:
- 進行編定的監測工作
- 定期巡視工地
- 檢討工程對鐵路結構∕裝置的影響
- 檢討有關預防及監察措施並按需要作出修訂
- 與高級鐵路保護工程師舉行會議